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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判赔业主上诉,能否改判?

2024-09-13 16:28:32 编辑:join 浏览量:540

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判赔业主上诉,能否改判?

【雨畦观点】不能改判。除非有人能找出高空抛物者。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条文已明确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分配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个法条的意思很明确,即如果找不到抛掷物品者,则需要实行“连坐”责任。一审法院判赔每户赔偿3000元,多吗?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家孩子被无故砸伤,经抢救无害,你会是什么心情?你可能更多的是想把行凶者投进大牢吧,可干巴巴瞅着就是那么几个人,就是不知道是谁干的坏事,你难不难过?

并且这已经不是一件简单的民事赔偿事件了,这是赤裸裸地伤害致死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如果高空抛物者再不出来,等待他的将会是牢狱之灾。

第二,每户赔偿3000元,并不多。这是有着计算公式的,并不是大笔一挥,张口就来的结果。

第三,业主上诉并不能改变结果。因为该案是于法有据的判决结果,钱是要赔的,对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责的业主都得“连坐”,上诉并不能改变最终赔偿的金额,而能证明自己无责的业主已在一审举证证明,且已排除。

综上,我个人认为二审是会维持原判的,也希望各位业主赶紧履行责任,已告逝者在天之灵,好让生者节哀!

法律保护弱者,先有整楼赔付,待找到凶手向凶手追偿

在我看来,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判赔,业主上诉改判的机率不大。

表面上看,一人高空抛铁球砸死女婴,让整栋楼业主都负责补偿,似乎不太合理。但细想,不合理中却包含了合理,是在没有查明肇事者之前最好的办法。

一、事件回顾。

2016年11月11日,李女士推着婴儿车,经过遂宁油坊中街105号门面房人行过道时,突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砸中婴儿车内的婴儿,致婴儿满面是血,送医抢救后当日死亡。

事后,李女士遍寻肇事者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调取监控、指纹取证,对该楼住戶逐户调查取证。证实遂宁市油坊紫薇社区属开放式社区,因此,始终未能查明肇事者。

二、船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李女士可爱的女儿突遭横祸死亡,心中悲痛欲绝,公安机关又侦察无果,无奈之下,遂将该栋楼所有楼主告上法院。

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20年8月24日判决。判决认为,由于该楼系开放式楼房,通往相应的楼门没有加锁。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房的经营者,除证实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的加害人。因此,判决其他住户每户补偿3000元。宣判后,部分住户不服,提起上诉。

三、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补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抛掷墜落物品致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夠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以上法律规定说明:

1、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有具体侵权人的,由具体侵权人负责赔偿。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夠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女婴被高空抛掷的铁球砸死,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因此,除能夠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外,其余住户圴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的加害人。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处其他住户每户补偿3000元是正确的。

3、3000元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由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法律从公平和扶助弱者出发,判决该楼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的建筑物住户,每户补偿3000元。既体现了对死者家属的同情补偿,也充分考虑了其他住户的心理和承受能力。

注意,正因为没有确定具体侵权人,这里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血的教训再一次说明,高空抛掷物品,危险害人。为了保障我们的生命、财产、工作、生活环境安全,让我们认真学习法律,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切实杜绝高空抛掷物品的发生。

以上问题你怎么看,欢迎关注,欢迎讨论留言。

图片来自网络

看到这个问题,我有一个疑问,高空坠物,砸死了人,类似的案子真的这么难破吗?

第一、铁球砸死人了,不是砸伤。砸死的不是动物,是活生生的人,最低也算是过失伤人致死吧?属于刑事案件吧?刑警和法医是不是应该参与询问和调查?

第二、砸死人的“凶器”铁球应该有个出处吧?比如这个铁球从什么地方而来,大概的运动轨迹,整栋楼当时谁在家,谁不在家,有没有做过什么调查,上面有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掌纹。

第三、现在主张疑罪从无,如果有谁能提供不在家的证据,是不是可以选择不赔偿?我就不信了,砸死人的人没有愧疚之心。好比凶杀案,是不是找不到凶手,附近的人是不是应该都抓起来,让他们赔偿?

总结一下,这种行为是不是懒政不作为?我强烈建议不满判罚的人进行起诉,以证清白,同时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交代。

这种判罚虽然有法可依,但归根结底没有真正的惩罚到抛物者,属于和稀泥式判罚。

有人说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咱们就换位思考,你就想想如果你发生这种事,你是希望找到真正的责任人让他依法受到处罚,还是就满足于全楼赔偿?

所以我认为,这种过失致人死亡应当按照刑事案件来追查,不查到底不应罢休。不能单纯的和高空抛物损坏他人财产相提并论。也不能照搬现行法律条文就结案。

毫无道理,马路上撞死了人,司机跑了,是不是所有经过这条马路的人都要担责啊?在中国大地上一个人被杀了,找不到凶手,是不是要全国人民担责啊?也不符合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呀!

即使业主上诉,也是不可能改判的,上级法院不可能发回重审,而是维持原判。

如果已过了上诉期,上级法院会直接驳回。

这个案子不能让人心服,但也不是糊涂案,因为法院根据已有的证据,是依法判案。

改判的可能性只有找到真凶才可能,除非当年刑侦部门从铁球上检测出第三人DNA(属铁球持有人),即使当时没有比中上嫌疑人,现在还有希望再查,只要铁球主人还没死,还住在事发地附近,警方下功夫深挖,是有可能挖出真凶的。

就怕铁球上非常干净,根本就未能检测到持有人生物信息,这令人匪夷所思。

这是一种特殊侵权案件,对于高空抛物致人伤害的,首先要明确的是建筑物使用人不是赔偿,而是补偿。说明建筑物使用人对伤者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责任。

关于补偿人的范围,不是整栋楼的业主,而是伤者受伤时所在的最近单元的业主。在哪一个单元受的伤就是哪个单元的业主给予补偿。另外一楼业主可以排除,因为一楼业主不可能造成这样的后果。

关于经济损失补偿范围,不是对伤者所有的经济损失全部进行补偿,而是补偿一部分。

对于这起事件,我相信很多网友看了之后又觉得法律不公平了,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这种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确实是这样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条法律规定的意思就是,如果高空坠物把人砸伤或者砸死了,又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那么原则上会推定楼上所有的住户都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大家都会平摊这个责任,但是这也不是最终的一个结果,如果将来我们找到了真正的肇事者,这些被垫付的款项都可以找这个实际的肇事人来进行赔偿!或者如果你能够有证据证明,当时你并不在家,也可以免责!

所以这种情况下,虽然先行赔付的无辜的住户比较冤,但是也是督促大家看看能不能积极寻找真凶!毕竟这起事件对于这个孩子来说,真的是太可怜了,所以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

想想看,如果不是这样规定,找不到这个肇事者,那这个小孩儿是不是就白死了?而且对于这样的事件来说,并不是只是这个小孩儿会摊上,也许我们每一个人走到楼下都有可能会遇到同样的事情,如果是我们自己被砸伤了,你是不是觉得这样的法律就很好了呢?

大家一起平摊,其实每个人赔偿的数额不是很多,基本上还能接受,所以呢,从公平责任的角度来说,法律才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另外也不是说我们这些人替他赔了就赔了,如果能够找到肇事者,还是可以追偿回来的!

当然也许有人说我怎么知道谁是肇事者,让我找我也很困难呀,我自己也很冤,确实如此,因为法律是平衡公众的利益,而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法律,对于让每一个人承担3000元,跟孩子被砸死这件事来说,你们觉得孰轻孰重呢?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这又是一桩合理合法,不合情的事件!

案情概述:

2016年11月11日,在四川省遂宁市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突然从天而降,砸中楼下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后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立案调查,核查了整栋楼所有住户的信息,始终未能找出抛下铁球的肇事者。

随后,女婴的家属将整栋楼的业主,告上法庭,提出赔偿损失7924884.8元。

最后,事隔4年后,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该楼栋的所有在住业主(除确实调查证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甚至连首层门店的经营者,以上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对于遂宁市法院的宣判结果,我不置可否,毕竟在无法找到最终高空抛物的肇事者,这样一个结果也算是对家属的一个交代。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事件发长达4年以来,经遂宁市法院宣判,虽然对受害人家属是有了个交代,但我想问问对于抛铁球的肇事者(或过导致失铁球坠落的人)隐藏的“你”几个问题:

1、被你错失砸死的,可是一条还不足一岁稚嫩的生命呀,她的死何罪之有?难道你从来不知道什么叫一人做事一人当?

2、另外,看着受害人家属,在失去儿孙时那种生不欲死的悲痛,难道你良心依然没有发现吗?难道你不是父母所生的吗?

3、看着所有业主无缘无故陪你埋单,难道你就心安理得了吗?

4、最后如果被砸的是你的女儿,难道你依然还是这么无动于衷和冷血吗?

俗话说得好,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报,是时辰未到,今次你虽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来日,难不成你还能躲过天谴的报应?

欢迎你的评论、留言和点赞,让我们彼此在这里,对这个问题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吧!

标签:整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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