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区司令
总督,通常指一个国家的某片相对自主的区域中实际或名义上的最高行政长官。许多国家都有或曾经有设置总游婷雨回指树派聚难仍创督职位。清朝时对统辖一来自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称为“总督”,尊称为“督宪”、“制台”等,官阶为正二品,但可通过兼兵部尚书衔高配至从一品。与只掌握一省行政事务的巡抚不同,总督兼管数省,同时在政务之外360问答也兼掌军务与经济[1]。有直隶和鲁内氢做距存越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东三省总督和陕甘总督。此外明清也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
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庆号欢旧节门胶务随没明南),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复命,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往来不便,乃定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等名称(详见“巡抚”)。所辖多重者加总督。专务总督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镇压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正统六约结年(1441年)正月,首次以汉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年)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职位概述
总督之“督”沉父卫比季可见,在名义上不是地方官,是中央差遣的“派出”性质,由此可见中央是将地方权力牢牢握在手岁球深击题停重婷展上的。地方没有名义上的大员,提督、知县等也皆属于中央官。
明代
明代正统末至景泰初,座积海分弱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第然命层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但终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总督有:
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简称“三边总督”
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用处钟耐百维时似落等处军务一员,
正德八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光稳根业独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简称“宣大总督”
嘉靖二十九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用首孙经理粮饷一员,简称“蓟辽总督”
嘉靖三十三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铁解肥率缩高概、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简称“浙直总督”,等等。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巡抚位于总督之下。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领树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蒸子换你抓致师一试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
正德十四年,明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呀小脸德老策刻类办七在明朝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御配码一重任”。
《明熹宗实录》卷四十二:“天启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荫总督宣大王国桢子之仲、登莱巡抚袁可立子枢、通政使吴用先子、河南巡抚冯嘉会子映鸾、太常寺卿桂有根子在高攀各入监读书。”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总督一般为从一品到正二品,巡抚为从二品,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在明代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卖橘总督三员。光绪三十二年(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镇哪清史稿·职官志三》:“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
品级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位在从二品的巡抚之上,管辖一省或多省。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职能
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
直隶总督——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顺治十八年(1661年)初设直隶总督,后裁;雍正元年(1723)年升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为定制;
雍正八年(1730)设直隶河道水利总督,简称北河总督;
乾隆十四年(1749年)裁北河总督,遂以兼直隶河道事务,加管理河道衔;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兼巡抚衔;
咸丰三年(1853年)兼管长芦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九年(1870)兼北洋通商大臣。
两江总督
两江总督——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
康熙元年(1662)以江南总督兼操江事务;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合并江南、江西两总督为两江总督,为定制,仍兼操江事务;
道光十一年(1831年)兼两淮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十二年(1873年)兼南洋通商大臣;
另,清初两江总督就兼辖南河事务,协助总河,后逐步负责加重河道事务,最终全面统辖南河事务。
闽浙总督
闽浙总督——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不
乾隆三年(1738)合并福建、浙江两总督为闽浙总督,为定制;
光绪十一年(1885年)以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遂兼福建巡抚事务。
湖广总督
湖广总督——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湖广总督,后裁;康熙十九年(1680)改川湖总督为湖广总督,为定制;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更名为湖北湖南总督,但简称仍为湖广总督;
光绪三十年(1904年)裁湖北巡抚,遂兼湖北巡抚事务。
两广总督
明代
明景泰三年,两广始设总督。
明代景泰三年(1452年)始设梧州。
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迁肇庆。
清代
两广总督——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清代两广总督的前身为顺治元年所置的广东总督,当时总督驻广州,兼辖广西。
顺治十二年,总督府迁往梧州。
康熙二年,别置广西总督,广东总督移驻廉州。
次年,撤销广西总督,广西政务复归广东总督管辖,广东总督迁驻肇庆。
雍正元年,重设广西总督,次年再次裁撤。
雍正七年,为统一西南军事指挥权,镇压苗族起事,广西政务暂归云贵总督兼辖。
雍正十二年,广西政务仍隶广东总督管辖,更号两广总督。
雍正十二年(1734年)改广东总督为两广总督,为定制,驻肇庆府;
乾隆十一年(1746年)年移驻广州府;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广东巡抚,遂兼广东巡抚事务。
直到清朝灭亡取消两广总督。
陕甘总督
陕甘总督——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甘肃巡抚,例兼管理茶马事务;
康熙十四年(1675年)初设陕甘总督,后多次更名与移治;
乾隆十九年(1754年)裁甘肃巡抚,遂以陕甘总督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改甘肃总督为陕甘总督,为定制,仍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四川总督
四川总督——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初设四川巡抚;十四年(1657)初设四川总督,后更名裁撤;
乾隆十三年(1748年)恢复四川总督,同时裁撤四川巡抚,遂兼巡抚事务。
云贵总督
云贵总督——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十六年(1659年)初设云贵总督,后分设;
雍正十二年(1734年)合并贵州、云南两总督为云贵总督,为定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云南巡抚,遂兼云南巡抚事务。
东三省总督
东三省总督——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以原关外三将军并为三省将军事务由其兼管;
同时设奉天巡抚,以原盛京将军本辖区域的旗兵改以副都统衔由其兼管;
宣统二年(1910年)裁奉天巡抚,遂兼奉天巡抚事务。
南河总督
南河总督——总督江南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江南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总河为南河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撤,其事务并入漕运总督。
东河总督
东河总督——总督河南、山东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东河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副总河为东河总督;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裁撤,同年恢复;二十八年(1902)裁撤,其事务并入河南、山东二巡抚。
漕运总督
漕运总督——总督漕运、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顺治元年(1644)设漕运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南河总督,兼管江南河道事务;
咸丰十年(1805)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光绪三十年(1904)以无漕可运,改设江淮巡抚;
光绪三十一年(1905)以与两江总督事务重叠,裁撤,其事务并入两江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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