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渐械侵究预年律终,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扩展资料: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吃析化,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来自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360问答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告洋孙高令磁双系饭笔氧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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