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贫困申请的要求 (一)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生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侍液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下降老模物的; (二)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 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 其它无经济来码岁源支持正常学生的学生。 (三)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 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3.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的; 4.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 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 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贫困补助申请流程贫困申请需要上交材料为: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手写A4纸的申请书。 3、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其中,1、2需要三级公章。农村户口三级公章为:村委会,乡镇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城镇户口三级公章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所有材料开学后全部以班级为单位上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标签:贫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