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通意见77条的见解
民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运御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橡扰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应属于意思表示不一致中的传达错误,意思表示不一致(非真实)是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应是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方所受损失可由另一方赔偿。
民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制度须知
“由第三人‘义务’传达”,第三人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善意第三人。而且它这里也说明是“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是用语言来表示的,而不是用梁悄旦其它如:书面材料、具体实物等。在语言表达过程中难免不会出现理解错误,如果在当事人没有表达清楚或没有加以强调,最终造成的后果,自然由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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