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设区市即设立市辖区的市,设区市是一种地方行政单位,即设立市辖区的非直辖市,是除直辖市(省级行政区)以外的一种类型的市,行政等级属于省级行政以下,县级行政以上,根据地级市的行政地位,为市辖区的上级,应设立市辖区所以全国绝大部分的地级市都设有市辖区,设区市分为两种情况:(1)、既设市辖区、又设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2)、设市辖区,不设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的地级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圆简源直辖市和橘态较大的市分为区、咐蚂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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