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宗罪七宗罪(注:天主教正式译名为"七罪宗",包括"骄傲、贪婪、迷色、忿怒、嫉妒、贪饕、懒惰")属于人类恶行的分类,并由13世纪道明会神父圣多玛斯.阿奎拆氏纳列举出各种恶行的表现。天主教教义中提出‘按若望格西安和教宗额我略一世的见解,分辨出教徒常遇到的重大恶行’。‘重大’在这里的意思在于这些恶行属于原罪,例如盗贼的贪婪源于欲望。这些恶行最初是由希腊神学修道士庞义伐草撰出8种损害个人灵性的恶行,分别是贪食、色欲、贪婪、伤悲、暴怒、懒惰、自负及傲慢。庞义伐观察到当时的人们逐渐变得自我中心,尤以骄傲为甚。懒惰在这里是指‘精神上懒惰’。六世纪后期,教宗额我略一世将那8种罪行减至7项,将自负归并入骄傲,懒惰归并入伤悲,并加入妒忌。他的排序准则在于对爱的遗背程度。其顺次序为:傲慢、妒忌、暴怒,伤悲、贪婪、贪食及色欲。较后期的神学家如圣多玛斯'阿奎纳则对这个排序方式抱有不同的意见。罪行但丁在神曲里根据恶行的严重性顺序排列七宗罪,其次序为:色欲-色欲泛指堕落的行为,道德的不完全,对刺激的追求,或过份希望他人的认同或接受。不合法礼的性欲,例如通奸。同时亦指过强的性欲,例如兽性。强暴、通奸、鸡奸等,都是色欲最极端的罪行。(但丁的标准是‘过份爱慕对方’,而这样便会贬低了神对人们的爱)。 贪食-现代的观点认为“贪食”指浪费食物,或是过度放纵食欲、酗酒或屯积过量的食物,虽然在过去,任何因轻率而剩下的,都包括在贪食的定义中。而贪食也可以包括一些破坏性的行为,尤其指运动上(例如赢得奖杯),物质滥用或酗酒。贪食的定义中包括了“沉迷”,所以,贪食除了指食物外,对任何事物的过份沉迷也给包括了。(但丁的观点是‘过份贪图逸乐’)。 贪婪-与贪食一样,是一种希望占有比所需更多为之贪婪,尤其是指金钱上的过份追求。Thomas Aquinas认为贪婪是“背向神的罪恶,正如所有朽坏的罪恶一样,是人为了会腐败的东西,放弃永恒的东西。”与贪婪有关的罪恶包括背叛、不忠、叛国、尤其是为了个人利益的。搜括及聚积过量财富,偷窃,打劫,尤其是以暴力或欺诈的形式,或借助权力而得到的财富。(或是以但丁的观点,贪婪是‘过度热衷于寻求金钱厅御枣上或权力上的优越’)。 懒惰-懒惰及浪费时间 懒惰被宣告为有罪是因为:其他人需更努力工作以填补缺失因应该的事情还没有做好,对自己是百害而无一利均衡:一方比另一方付出更多(从但丁的神学观念上去看,懒惰是‘未能全心爱上帝,未能全副精神爱上帝,未能全人之心灵爱上帝’-具体来说包括懒惰、怯懦、缺乏想像力、满足及无责任心。 暴怒-源自憎恨而起的不适当(邪恶的)感觉,复仇或否定他人,在律法所赋与的权力以外,行使惩罚他人的意欲亦被归作愤怒。过份的警戒、对他人有伤害的意图。它也包括对他人无理的愤怒,例如因种族引起的歧视。因暴怒而引起的罪都是大罪,例如杀人、歧视、大屠杀等等。(但丁描述为"把对公义的爱护歪曲为复仇和憎恨")。 妒忌-妒忌跟贪婪一样,是一种因为不能满足的欲望而产生的罪恶。首先,贪婪通常跟物质财产有关,而妒忌则跟其他方面有关,例如爱情,或他人的成功。第二,妒忌的人的欲望,通常建基于他人的失去。妒忌可以令人对他人的不幸袖手旁观,甚至为他人的悲惨遭遇而感到快乐。因对方所拥有的资产比自己丰富而心怀怨怒(但丁说:“对自己资产的喜爱变质成了忌恨其他更美好事物的拥有者的欲望”)。 傲慢-傲慢被认为是七宗罪中最原始,最严重的一项。期望他人注视自己或过度爱好自己,(因拥有而感到比其他人优越)(把自己定位成比上帝或他人更优秀的存在。傲慢被认为是所有罪中最致命的,因为路西法就是因为傲慢而堕落,最后成为了与神对抗的魔鬼撒旦。自负与自恋都是这种罪恶的产物。但丁对骄傲的解释是“对自己的喜爱变质成对相邻者的憎恨和轻蔑”)。 神权政体贪婪,失控的欲望,是七宗罪中的重点。其他的罪恶只是无理欲望的补充。:色欲: 肉体的欲望 贪食: 胡为的欲望 妒忌: 财产的欲望 懒惰: 逃避的欲望 傲慢: 卓越的欲望 暴怒: 复仇的欲望 各种罪行其实环环相扣,所以各种各样的动机也被假设成是与各种罪扮拆行相连。例如骄傲(过度迷恋自己)其实暗示了贪食(过份消耗或浪费食物),其余各种罪行亦有相同的连系。每种罪行其实在表现出自视比神更重要,因而未能全心全意全神地投入去爱神。学者和神学家们也利用了属性(attribute)和原因(substance)设立图解(schema)来解释这些罪行。惩罚色欲: 在硫磺和火焰中熏闷贪食: 强迫进食老鼠,蟾蜍和蛇贪婪: 在油中煎熬懒惰: 丢入蛇坑暴怒: 活体肢解妒忌: 投入冰水之中傲慢: 轮裂在神曲中有类似惩罚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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