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鉴证(监证)是指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等经济行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证明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合同等经济活动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行政措施。
公证与鉴证(监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性质不同。公证属于司法证明活动,是对民事、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调控的法律手段,鉴证(监证)则是行政行为,是对经济活动的行政监督手段。(2)主体不同。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公证机构所作的证明活动,鉴证(监证)则是工商、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给予证明。(3)效力不同。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并可以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鉴证(监证)则不具有这些效力,特别是行政鉴证(监证)只在国内具有证明力,不能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4)证明范围不同。公证可以证明各种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不受行业、当事人类别、行为性质和内容的限制;而鉴证(监证)只能证明行政机关主管范围内的合同行为。(5)公证机构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方式进行证明活动,公开性、规范性强;而行政鉴证(监证)在这些方面则没有明确规定,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较差。由此可见,公证与行政鉴证(监证)在性质、体、效力、范围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需要,正确选择用公证或鉴证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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