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甸境内始有建置史载于,唐贞观三年(629年)置庄州,下辖乐安县(系今罗甸境内)。
元世祖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置定远府,领五州七县,其辖乐安县改称罗博县。
明代,今罗甸县隶属广西布政司泗城府西隆州罗博关巡检司;清雍正五年(1727年)八月二十日,置永丰州,设罗斛州判(今罗甸境内),下辖九甲半,分为六十一亭三屯四村。
乾隆十四年(1749年)十月五日,罗斛州判改隶定番州,划入贵阳府;光绪六年(1880年)八月改州判为同知;光绪七年(1881年)三月一日,罗斛同知升为罗斛厅。
民国二年(1913年)罗斛厅属黔中道(驻贵阳)管辖;民国三年(1914年)一月一日,罗斛厅改称罗斛县,设县公署,县知事;民国四年(1915年)废土司、屯、村建制,实行区、团、保、甲制,罗斛县下设七个区;民国六年(1917)四月二十八日,罗斛县属贵阳地方审检厅;民国九年(1920年)废黔中道,罗斛县隶省直管;民国十六年(1927年)三月一日,县公署改称县政府,知事改称罗甸县;民国十九年(1930年)四月二十八日,罗斛县改称县长;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二月,县长刘泽民将县政府从老城搬迁至大罗田(今县政府驻地)处建新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罗甸县辖七个区,三十四个联保;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罗甸县改称隶贵州省第二行政督察区;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三月,罗甸县划第七区四个联保归望谟县。同年九月四日,罗甸
与望谟两县划定县界;民国三十年(1941年)冬,罗甸县将30个联保合并为20个联保;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三月撤区设署、乡、镇、废联保,罗甸县设一个直辖区,三个区署,瘵原20个联保改为2个镇,18个乡,140个保,1301个甲;民国三十年(1945年)三月,罗甸县政区编划为四个区署,二个镇,十七个乡;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秋,罗甸县又将四个区署调整为二个区署;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罗甸县政区调整为一个区署,2个镇,16个乡,121个保和1032个甲。
1951年3月23日罗甸解放,次日成立罗甸县人民政府,隶属贵阳专区。是年废除保、甲,改设行政村组。此时,罗甸县设6个区,18个乡、镇,121个村。1952年12月改隶贵定专区。1953年3月撤村建置,将18个乡、镇调整为80个乡、镇。1954年6月26日,罗甸县人民政府改称办罗甸县布依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55年11月5日,罗甸县布依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又改称罗甸布依族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1956年5月,罗甸改属安顺专区管辖。同年8月8日,罗甸改隶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同时取消布依族自治县名,更名为罗甸县至今,并将原80个乡、镇调整为50个乡、镇。1958年10月,将50个乡、镇建成18个人民公社。是年12月,撤销区公所,改为以区为单位组成一区一社的6个人民公社。同年12月29日,撤平塘县,将其原管辖的3个公社(区)划归罗甸县管辖。此时罗甸县共辖9个人民公社。
959年2月,以原乡、镇为单位组建生产管理区共78个。1961年8月,恢复平塘县,将其原划过来的三个社(区)回隶平塘县,这时罗甸县所辖6个公社,52个管理区。同年12月恢复6个区公所,将52个管理区建成22个人民公社。
1962年11月,重建龙坪镇,此时罗甸县共辖6个区,53个公社,1个乡级镇。1967年3月18日后,各区、公社相继统称革命委员会,同年8月22日罗甸县人民政府改称罗甸县革命委员会。1969年秋罗甸县撤区并社,将原54个公社,镇并为22个公社。1970年罗甸县恢复区级建制,把22个公社调整为51个公社。
1979年1月,各区革命委员会,改称区公所,同年底各公社革命委员会改称公社管理委员会。1980年1月恢复罗甸县人民政府,撤销革命委员会。1984年4月,撤城关公社,建立龙坪镇。撤边阳公社,恢复边阳镇。罗甸县调整后所辖6个区,1个区级镇,49个乡,1个乡级镇,271个村。1990年11月,罗甸县区划调整为26个乡(镇),271个村。至今未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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