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1.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消除公司利益于己无关的消极想法。 2有利于克服职工劳动者和股东双重身份产生的矛盾。由于职工和股东的双重角色,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其目的是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其目的是追求劳动报酬最大化。在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产权主体独立的条件下,同一企业内部资产收益和劳动收益是对立的,这种对立关系在私有制条件下表现为资本对利润的独占及不可调和的劳资对立。将股东共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或专门的组织来决策并实现,可以有效解决改制职工双重身份矛盾,减少“偷懒”和“搭便车”带来的利益损失。 3.发挥专业理财特点,提高投资者预期收益。受托人必须具有为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而充分利用委托标的进行盈利性资产运作。信托公司一般具有较好的资产管理和运作能力,并且其作为企业外部股东(有时候还作为融资担保者)可以更加客观的维护公司的利益,有利于使职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益,提高公司最终股东的预期收益。 4.有效解决员工股权流动和继承问题。由于登记股东是相对固定的机构投资人,最终股权转让和继承就可以避开公司变更登记的制约,根据最终股权人的意愿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条件转移股权,可以借信托公司交易平台直接转让股权,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费用。 弊 1.影响股东对公司进行治理。改制职工股权委托管理后,一方面受托人与经营者结成利益联盟,利用信息不对称控制企业经营,形成内部人控制,损害投资者利益。另一方由于受托人持有非经营者以外一般职工的股份,往往是目标公司的多数股份,容易出现受托人一股独大的外部人控制情况。 2.影响公司法人财产权结构稳定。由于股权投资本身具有时间上的永续性,而委托管理、特别是信托管理到期要实行资产清偿清算,必然会影响公司股权的稳定性,不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降低投资人收益。个人实质委托一般不产生委托管理费,而采取法人委托则必然产生管理费,而且法人委托中,投资受益首先表现为该法人资本经营收入,扣除管理费用和纳税后,剩余部分对最终投资者进行分配,给委托人带来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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