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在考虑授予企业AEO资格时,应当首先证明该企业无违反海关法规的纪录。要求AEO企业:在海关AEO制度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无违反国家海关法规的纪录,否则不予授予AEO企业资格。
如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1”中规定的时间,应当根据其它真实的相关的数据、记录进行判别; 或其法人代表或投资人具有在“1”中规定的时间段内的可采信的守法纪录。
扩展资料:
作为保护信息安全总体战略的一部分,海关和AEO企业必须制定和加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以保证信息不被用于非法用途或避免非授权的修改。
海关、其他有权机关和AEO企业应当在国际、国内、地方等各层面,在不影响执法的前提下,就诸如供应链安全和便利措施等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定期进行磋商。在海关发展和风险管理战略的实施中应将磋商的结果考虑在内。
参考资料来源:
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了一套保护和便利日益增长的国际商业、国际贸易的标准,并通过2005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年会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进行推广。大多数的成员向世界海关组织表示了启动实施《框架》的意愿,中国代表团也正式在实施意向书上签了字,表示将逐步实施《框架》中的有关内容。
《框架》包括了四个核心元素、两个支柱、17项标准和关于这17项标准的技术性条款。
四个核心元素包括:要求提前递交进出口及转运货物的电子信息;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手段;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以及要求海关要向满足该标准的商界提供相应的便利。
基于这四项要素,《框架》提出了保障供应链安全的两大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和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第一个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包括了“海关应遵照世界海关组织在综合供应链管理指南(ISCM Guidelines)方面规定的海关监管程序进行操作”等11项标准,涉及到供应链管理、查验权力和查验技术、风险管理和布控、电子信息交换、绩效和安全评估以及工作人员的廉政等海关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这些标准还将鼓励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帮助政府实施统一的边境管理和控制,并通过采取必要措施,使政府能够扩大海关在这个领域的权限和职责。第二个支柱即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包括6项标准,企业应执行以海关设定的安全标准为参数的自我评估程序、供应链经营者本身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授权认证的取得、新技术的采用、与海关的合作与交流以及获取贸易便利的条件等等。这其中,取得“认证经营者”的地位并得到供应链中其他各方的承认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大概是最重要的,这将使其可以得到各方的信任并得到各项贸易便利措施所带来的好处,比如由于查验率降低而使得货物的通关速度加快,因为建立了一套国际标准,实现了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减少多样而复杂的报告要求,从而节约时间和成本等。
为实施这些标准,《框架》还就每项标准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也称作技术性规定)。比如关于第二个支柱标准的实施细则规定,关于伙伴关系,“共同制定的海关——商界伙伴关系文件应尽可能根据认证经营者(AEO)商业模式,启动书面的可验证的安全步骤和程序,以保证AEO的商业伙伴,包括生产商、产品供应商和一般的商人宣布遵守保障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各标准条款的意向”;关于安全问题,“应通过必要的自动备份方式,诸如需要定期换发新证的个人分配密码账户,适当的信息系统安全培训和对于未授权进入或误用信息的保护来保护贸易敏感数据”;关于授权认证,“海关当局应和商界代表一起设计一套确认体系或者资质鉴定制度,使企业通过获取经认证经营者资格而得到激励”,“各海关应对AEO地位予以互相承认”。《框架》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大都来源于世界海关组织已制定的有关公约及其成员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实践经验。
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所倡导的一项制度,通过海关为守法、守信、安全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构建海关与商界的伙伴关系,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我国自2008年开始实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WCO倡导的AEO制度转化为国内立法;2014年12月1日,我国海关制订实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认证企业为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包括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两类,适用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赋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海关总署2014年第81号公告同时规定原AA类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A类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B类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 AEO制度设立的宗旨就是促进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可以说,目前“AEO”已被公认为全球贸易的“绿色通行证”,是企业从事国际贸易的一张“金字招牌”,认证企业将享受简化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等便利措施。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其含义为"综合认证优秀企业"。具体指关税厅按照法律遵守度、内部控制系统、财务健全性和安全管理的公认标准审查是否适当并予以公认的优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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