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没有具体的明确政策支持,各地执行情况不统一。
零售药店在响应改革药价虚高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国家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零售药店的发展,特别是连锁药店的发展至今尚无明确、统一的政府政策支持。
特别是,医改中有关医保在零售药店购药的规定, “各地自行掌握”,最终导致各地医保实施程度差异很大,药品零售行业无所适从。
二、连锁药店的法律地位不明晰。
连锁药店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市场环境、用药环境的净化和规范。也有利于政府对药店的监管,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但政府相关部门对药品连锁企业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对连锁药店的管理还是单店管理的思维,而非视为一个整体。
这种管理方式不利于连锁药店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是对管理资源的一种浪费。
解决好连锁药店总部和所属门店的法律关系问题,让总部和门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是十分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应从发展方向上给予连锁药店以政策引导,明确连锁药店的法律地位。
三、与医保没有衔接,老百姓享受不到药品降价带来的实惠。
国家要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首先要保证其“流通性”。
零售药店作为百姓自我药疗的主要场所,应该与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一样,是医保通路的重要链条。
但目前的“医保”服务仅仅由医疗机构提供,零售药店则没有在医保体系中发挥其作用,目前的医保体系并非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合理配置,老百姓在零售药店享受不到药品降价带来的实惠,老百姓的医疗、医保支付和服务等问题在药店这一“链条”中没有根本性解决。
四、商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有空白。
对药品、器械等实行条形码管理是医药物流现代化发展的需要,然而关于药品使用条形码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了药品条形码管理的不规范,限制了医药物流现代化发展的进程,出台相关法规对药品条形码的管理进行规范十分迫切。
(责任编辑:王小楠)
标签: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