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改为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
《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减少信用卡息费规则相关行政干预、优化信用卡预借现金服务、规范信用卡交易信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新规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通知》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
《通知》优化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管理机制,清晰界定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预借现金业务类型,配套制定改进服务、规范管理相关要求。持卡人通过ATM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的每卡每日累计限额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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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配套放开信用卡透支计结息方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若以新规下浮30%为例,持卡人的账单日为每月7日,5月1日刷卡20000元,5月25日最低还款额为2000元,6月7日的账单利息则是242.9元。
相比之下,若以现在的利率水平计息,持卡人则需要支付的账单利息是347元,新规下持卡人每月可省去100元左右的还款额。
此外,根据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各家银行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度均为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不过,此次新规取消了对上述两项指标的限制,而改由各家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度灵活决定最低还款额和免息还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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