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4、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5、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二、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3、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休学办理流程:1、学生由于生病原因,经校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由学生向所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2、院(系)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3、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休学条件者,开出离校通知单4、学生凭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5、学生凭已全部周转完的离校通知单到院教学办领取休学证明回家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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