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以下九项权利:
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扩展资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54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对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与国际上的通说是一致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因为,分散的、单个的自然人,在市场中处于弱者地位,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所以,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保护法执行。消费者保护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作为经营者对立面的特殊群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虽然不是为个人生活消费,但是作为经营者的相对方,其弱者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消费者保护法第54条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行为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在处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时,经营者首先应当遵守该法的有关规定;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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