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下: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六、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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