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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