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东方网
霍云成 资料图
2022年1月21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霍云成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霍云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在案霍云成受贿赃款人民币七百四十二万四千二百三十六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剩余赃款人民币四百六十五万八千三百五十二元。霍云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0年,被告人霍云成在担任吉林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总队长,松原市公安局局长,白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利用其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干部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云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霍云成在监察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且对全部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案发后部分返赃,认罪态度好,对其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书记、厅长霍云成受贿案一审宣判》)
标签: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