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管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6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的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
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
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三、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者个人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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