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退休工资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退职费计发按以下标准执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下同)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我省统一规定的基础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可参照同条件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
劳动合同制职工仍按省人事厅苏人险(1 994)1 2号文件规定办理。
凡退职人员确定退职待遇时,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暂不享受独生子女、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工作满30年的高级专家、教龄满30年的教师、艰苦高原地区工作、归侨等提高退休比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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