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晚,费某亮与朋友在山东德州某学院步行街吃饭,酒后离开时用饮料瓶砸在了同在一个饭店吃饭的刘某某和其女友的桌上,二人遂发生争执,打了起来。被围打的费某亮跑到十几米外的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在无人员继续追打他的情况下再次主动返回现场,通过叫骂等方式挑起争执,在这次打斗中,费某亮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刘某彤、刘某洲,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6月22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费某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费某亮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3月8日,该案在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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