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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规定对什么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2023-04-08 11:42:37 编辑:join 浏览量:618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全体党员、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袭正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规定对什么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扩展资料: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汪禅纯。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困咐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标签:问责,分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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