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出“四忠于”、“三至上”、“两拥护”,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对法治工作者的总要求,管根本政治方向。它也许和西方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要求不一样,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
二是在队伍前面加了一个“专门”二字,这和其他领域队伍建设的要求又不一样。所谓专门,也即有专长、有门槛的意思,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干的。具体来说就是“三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如何实现“三化”,《决定》有很多具体规定。在法治工作人员的进口方面,提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机制。注意这里多处有“符合条件”的表述。在法官、检察官遴选方面,提出要逐级遴选:“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这就是说,今后的法官、检察官要由省级招录,积累基层经验后逐级上调。在律师方面,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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