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各种补贴、津贴等)总额的22%,B类:18%,C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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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园区公积金制度推行取得积极成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人力资源环境,健全和完善园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的特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为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为在园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园区公积金制度而修订。本补充规定未涉及内容,遵照《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实行对员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等综合的基本社会保障。
第四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设A、B、C三类综合的社会保障计划。
(一)A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类社会保障项目。
(二)B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类社会保障项目。
(三)C类综合保障计划:含员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四类社会保障项目。
C类保障计划为过渡性、临时性的综合保障计划,其终止时间视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公积金制度。园区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
第六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中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适用范围如下:
(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
(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经单位申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选择参加。
(三)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自谋职业人员。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同类企业及人员,其它企业及人员经办理上款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选择参加。
第七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按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分类,分设相应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各用人单位除按单位全部员工月缴费基数的0.2%统一缴纳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外,分类综合缴费比例如下:
(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4%,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22%的比例对等缴交。
(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36%,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18%的比例对等缴交。
(三)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8%,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14%的比例对等缴交。
第八条 园区公积金制度按照个人帐户为主,社会统筹兼顾的原则,设立公积金帐户。
第九条 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三)普通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5%。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1.5%。
第十条 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1%。
(二)医疗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5%;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5%。
(三)特别专户:员工年龄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6%;35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5%;45周岁以上者,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5%。
(四)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
(五)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5%。
第十一条 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特别两个个人专户及社会统筹、大病保险统筹二个公基金专户。
(一)养老专户: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8%。
(二)特别专户:入帐比例为其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4%。
(三)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
(四)大病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
第十二条 园区公积金另设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公积金工伤保险费计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参加园区公积金制度的员工,以其本人参加的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分类,按规定享有社会保险权益。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与其本人所缴交的公积金金额及个人帐户存款积累额有关。员工各类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的用途及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见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员工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及利息为员工个人所有,可以按规定提取和依法继承,具体办法见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员工出国定居或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回家务农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提取时须扣除公积金社会统筹金,其标准为:参加A计划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B计划为13%;C计划为11%。本条款适用对象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领取失业救济金后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的,已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款额应在其个人帐户存款余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员工在园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须办理公积金关系转移手续,其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额不作变动。
第十七条 员工由园区向园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流动,须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需按国家及省、市规定扣除应计的社会统筹基金,并办理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存款额记帐及转出手续,具体办法见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员工由园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向园区流动,须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区外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存款额按国家及省、市规定办理转入手续,具体办法见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员工在园区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及在本补充规定实施前园区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作园区公积金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在园区办理退出劳动岗位手续的同时,进行视同缴费金额的计算,具体办法见视同社会保险缴费计算办法。
第二十条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补充规定,由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注:第十五条于二○○六年七月一日修订,二○○六年七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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