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车管所取得资质,详情去当地车管所进一步咨询。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扩展资料:
1、严格收费标准。免除城乡居民遗体接运费用,各殡仪馆或乡镇殡葬服务站承接的居民遗体接运费用,按照济宁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2、规范殡仪车辆。殡仪服务专用车辆要统一喷印“殡仪车”醒目标志,注明服务和监督电话。殡仪车辆要保持整洁卫生、性能良好。
3、加强执法检查。公安、民政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市非法承运遗体、殡仪车辆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运尸途中抛撒黄纸冥币、焚烧丧葬用品等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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