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有一个“首个”: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这个“首个”已基本诠释了欣泰电气因何被强制退市。
角逐财富江湖,有的就是游戏规则,要的就是游戏规则,不按规则出招,必招至天下唾骂。
可以注意到,欣泰电气创业板上市之后,虚假财务数据引来监管层关注,对其的调查近一年的时间。2016年7月5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及公司高管做出行政处罚,公司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董事长温德乙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等处罚。
先理一下欣泰电气的造假套路。2009年9月,欣泰电气首次提交IPO申报材料,但于2011年3月因“所并购资产持续盈利能力不足”等原因被否。后来,欣泰电气老板变聪明了,2011年6月,欣泰电气更换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准备再度冲关。由于欣泰电气迫于经营压力,放宽了对客户把关,回款难度大的客户增多,现金流一度成为负数。
于是老板就将自己的款(部分是公司利润,大部分是朋友以及其他专门放债机构周转的)“借给”客户,然后就有了及时回款的表现,但实质上是老板“左手倒右手”的操作,根本没有改变公司实际上回款难的现实。
然后再利润上,继续造假。本来利润只有100元,包装一下就成1000元,这样数字就非常好看,达到上市标准。于是欣泰电气就上市了,时间是2014年1月。
但社会上借款,成本是很高的。我们民间融资一样,利息至少也要一分钱吧?这是亲戚之间、好朋友之间的友情价。而实际上民间利息高多了。
公司产生利润有限,利息负担非常沉重,然后欣泰电气老板,就干脆“自制”账单会交给出纳带到银行补盖章。从2013年开始,欣泰电气公司开始自制银行进账单和付款单。
据统计,从2011年到2014年,持续四年,六期财务报告,欣泰电气每期虚构收回应收账款从7000多万元到近2亿元不等。
好吧,就是在上市之前造假,上市之后造假,用造假“鲤鱼跃龙门”。退市是靠谱的处罚。
据央视财经报道,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12月19日出庭应诉时表示,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捍卫证券市场的法律实施,是中国证监会的使命所在、职责所在。
黄炜的说的话极具道理。不驱逐劣币,必换不来股市的蓝天白云。
相信对于欣泰电气这家头顶A股IPO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第一股,很多股民都不会陌生。欣泰电气2014年1月IPO登陆A股创业板,不过上市后的第一年交出的财报即开启变脸,在欺诈发行被确定,证监会勒令其暂停上市后,曾经在去年7月12日起展开了30个交易日的暂停上市整理期,股价从14.55到3.03,跌幅79.19%。
欣泰电气仍不服该暂停上市的行政处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败诉。然后在今年的七八月期间,欣泰电气因IPO涉嫌欺诈发行、虚假披露被证监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且往后不能恢复上市,在退市整理期间股价进一步一泻千里。
但是IPO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欣泰电气仍不服,如今状告证监会二审开,欣泰电气作出的辩解认为其相比于那些纯粹的经营造假的企业,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回收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处罚如此之重。
但作假就是作假了,严打才有利于震慑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源自风生焱起的个人分析,仅供参考
退市制度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个短板,在没有退市制度下,IPO常态化就成为了单边扩容,在增量资金不足下,股市就只能选择下跌。
那么作为创业板的欣泰电气退市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又做错了什么?笔者曾经在专栏文章列出欣泰电气的造假问题,引述如下。
根据证监会2016(7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虚减应收账款10,156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0,156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虚减应收账款12,062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3,384万元,少计提坏账726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5,290万元。截至2013年6月30日,虚减应收账款15,840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5,324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313万元;虚增应付账款2,421万元;虚减预付账款500万元;虚增货币资金21,232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8,638万元。 ,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欣泰电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从造假的事实来看,欣泰电气被勒令退市是应有之义,但欣泰电气之所以提出诉讼,在于其认为我原来的财务条件是适合上市规定的,虚增利润虽然没有说明,但笔者猜测应该是为了提高发行价格或者是提高通过的概率,但有关法律规定是只要财务数据有问题,就属于虚假陈述和财务造假,不会因为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达到上市条件而减轻甚至逃脱处罚。
造假上市是中国股市一个重大的问题,也是坑害投资者利益的一个重大问题,之所以造假不断,就在于退市制度的缺失,即使被证监会处罚只要保住上市地位依然可以获得巨大财富,像同为创业板的某家公司,就因为保住上市地位通过股份转让获得数亿元财富,这是对资本市场公平性公正性的无情嘲弄。
黄炜表示,欺诈发行是一种严重的市场欺诈行为,严重误导投资者决策,危害证券发行秩序,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依法全面监管理念,对欺诈发行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通过发挥监管功能重塑发行市场生态。
作为投资者,笔者对证监会的表态予以高度赞扬,但是关键在于一碗水端平,不能因为欣泰电气造假退市经历波折,就放宽退市的步伐,一些财务造假数亿元占比20%的主营利润的公司也仅仅处罚60万元了事,而是应该一视同仁的对待,让他们也成为退市一员。
如果仅仅是欣泰电气退市,其他财务造假公司堂而皇之的存在,这是对退市制度常态化法制化制度化的一种亵渎,也是欣泰电气心里难以平衡的,凭什么我造假要退市,别的公司财务造假没有退市。
虽然一个造假上市,另一个是日常财务造假,但道理都是一样,都是财务造假,都是虚假陈述。
欣泰电气为什么要和证监会撕破脸闹翻呢,为什么要把交易所和证监会接连告上法庭呢?
欣泰电气被认定的违法事实主要有两点,一是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后来被证监会抓了个现行,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具体来看,主要是以下两方面事实:
1.为实现上市目的,解决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致使其在向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在上市之后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内,欣泰电气不改其过,继续进行财务造假,并进行虚假披露,被证监会抓了个现行。随之证监会对欣泰电气责令整正,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受到证监会处罚后,欣泰电气认为证监会对自己的量罚过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1月30日,证监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针对欣泰电气的处罚。
后来,欣泰电气在证监会的责令下,已于2017年8月25日退出A股。按照交易所规则规定,存有入市欺诈行为的欣泰电气,已经不可能重归A股市场。或许是死马当活马医,欣泰证券最后走上了司法诉讼的道路。
如此的胡搅蛮缠,也引来了证监会的强势反击,证监会主席助理亲自出马法庭上应诉。
12月19日,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亲自出庭应诉,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在高院出庭应诉。黄炜此前长期在证监会法律部任职,为法律部主任和证监会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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