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关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性质,该《办法》明确了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
理。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关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供应对象,该《办法》规定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就是说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条件相同,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也属于政策性保障房,因此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福利待遇,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关于其产权、上市交易等相关政策,参照经济适用房的一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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