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审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
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2、辩护制度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3、回闭配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4、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5、两审终审制度
这是我国案件的审级制度,它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经过二审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扩展资料:
缺席审判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6日在京闭幕。会议以17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作为规范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制定以后,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改,这次是第3次作出修改。
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和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新增了缺席审判制度。
为什么要增设这项制度?法律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在随后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王爱立说,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推动司法坦态族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来讲,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一些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同时,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可以彰显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王爱立特别指出,规定缺席审判制度还有一个因素。
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个程序实际也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对他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没收的一个程序。
据王爱立介绍,鉴于是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了确保这一制度正确公正实施,立法机关对案件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制。
一类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类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而且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时,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境外,排除在国内潜逃的适用。
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目的是保证缺席审判得到正确适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王爱立说。
此外,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设计相关条款时,新的刑诉法对缺席审判的管辖级别要求比较明确,即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同时要求法院要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境外被告人,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
还对委托辩护权和上诉权以及提出重新审理的权利都作了一些明确规定,给缺席审判的被告人充分的程序保障。(记者 朱宁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判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缺让弊席审判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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