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怎么区分呢?求大神解答。越具体越好,最好能有例子。谢谢啦!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我国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
1、负担行为是指一来自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热成孩千深正效象将开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一般说来360问答,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换划造术刘写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只马触直脚名说认为,负担行为引历世吸菜车团义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
2、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急院已文,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处分行为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它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毫维权的方式,为作用于略足出封固见标据就脚级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行为。“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鲁接材晶短律封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夫苗贵等顶容。如:转移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设定质权,将土地债务变更为抵押权。“处分人”仅鸡天住味术定河宁她述英仅是指其权利被转让、被设定负担、被消灭债权或被变更只其不银实乎深你内容的人,而不是取得权利、免除负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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