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出生时间认定主要依据:
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凡干部身份证同干施正够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来自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360问答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燃间解妈固黄地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干部人事档案认定“出生时间”时坚持片树“最早最先”的原则,一般来说装育就是按档案中形成时间最早的一份材料上填写的出生首约气若曾时间认定,比如《入团志愿书》、《中学学籍材料》等。很多人的档沙什案里就《入团志愿书》一份材料上填的出生时间比较早,那也是按这个时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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