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说明:我所在的公司在上海,公司的工资是按基本工资(1120)+加班费组成的,公司发工资时的金额是这两者合并后的80%,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参考相同岗来自位。
另外,加班费不是工资的组360问答成部分。但是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是工资。所以,根据你提供是情况还看不出公司不合法的部分。
快植掉步困罪歌要看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按照你的说法,公司应该是用1120做基数计算加班费的。按劳族海草般力想验衣扩丝动合同法,每月出勤天数平督弱培医曲失续云调少均为21.75天。实际每月出勤天数应根据节假日星期日具体计算,假设某月上班时间应为23天,你周六加班1天。则你公司加班费是这样计算的:1120*0.8/23*1天*2露架茶做妒东倍。这样计算就不违法。
如果公司直接规定每天加班费高于按以上方法计算的数额,比如规定每天加班200元,这样再乘以80%就有嫌疑,但是因为高于法定计算方法,所以难以说直接违法。算是不人性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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