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我不是药神》相关公司被判罚2万元,《我不是药神》的出品方是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的发展有限公司,州老派因为侵权,所以被判罚了2万元。
原告人称在马蜂窝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关于在印度新德里旅游的游记之后也拍摄了很多相关周边的照片,但是却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就直接使用在了《我不是药神》的作品中。所以原告就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自己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就请求法院,判其侵权的行为。最终判决书上显示被告需要停止涉案侵权的行为,同时也要赔偿原告2万元。
《我不是药神》也册贺是非常热门的一部电影,这部影片讲述的就是一个关于代购“救命药”的故事,围绕药物专利权所呈现出来的故事。在豆瓣上的电影评分都有9.0分之高,足以见得这部电影的水平,而且很多网友都对这部影片产生了推崇,同时这部影片呈现出来的内容是关于法与情之间的冲突,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青,同时这部影片获得了不少好评。
《我不是药神》因为侵犯了照片版权,所以被罚款2万元,但其实在维护专利权上都是一种尊重知识产权的表现,而且这次电影中所使用的原告的照片基本相同,但是《我不是药神》并没有正统他人的意见,就直接使用这一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署含答名权和知识产权,所以承担法律责任也是正常的。在任何时候只能保护好我们的知识产权,才能够让更多的人去创新,敢于创新,而且也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所以这次法官的判决也体现出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让大众有了一定的普法效果,同时这也给影视从业者做出了提醒。
作为一个影视从业者,需要在此件事中引以为戒,同时也要通过正确的渠道来获取照片或视频的版权,该付费时就付费,千万不要因小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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