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征收应纳税额=月核定税额×纳税期 二、根据财税[2008]24号,按实征收税款计算(按月例举)如下: 1、营业税 = 月租金收入×3% (私房出租营业税起征点为1000元,月租金大于1000元的才计征营业税。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2、城建税 =营业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 = 营业税×3% 4、地方教育附加 = 营业税×1% 5、房产税 = 月租金收入×4% 以上5项相加,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假设称之为相关税费(以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用到)。 6、个人所得税: (1)月租金收入<=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月租金收入大于800元小于4000元的:个人闷乱所得税=[月租金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可扣除额-800元]×10% (3)月租金收入大于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相关税费-修缮费用可扣除额)×(1-20%)]×10%说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1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以每次(月)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可扣除费用主要为:收入额-各项税费、修缮费后余额为 4000 元以下的,可扣除 800 元等;收入额-各项税费、修缮费后余额4000元以上的,可扣除余额的20%。其中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 7、如蚂陪档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乱耐“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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