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了在 “网店”买卖商品的便捷和实惠,但某些特殊商品的销售必须经过专门的经营许可,未经许可私自销售药品甚至触犯了刑律。
近日,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一起个人开设网站非法销售药品金额达100多万元的刑事案件作出了二审裁决,网上开“药房”的 “老板”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缴获的各类非法经营药品等予以没收。
曾在湖南开设过私人医疗机构的陈某虽没有医药专业的学识背景,但自认为对这个行业的熟悉程度几乎算得上半个专业人士。
来沪一段时间后,陈某发现药品销售有利可图,便花3000元找人设计了网址为www.1hao1.com的“好药房”网站。
2006年11月,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陈某开始在网上销售药品。
2007年3月起,陈某以其在沪暂住地为窝点,从他处购入药品后在网站上发布五海瘿瘤丸、痛风定片等药品的销售信息。
随后,陈某接听客户电话,委托快递公司发送药品并代收货款,快递公司定期将收取的货款汇入陈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07年8月24日,市食药监管理局对陈某的暂住地进行检查并查获药品1000余盒。
同月, “好药房”网站被关闭,但陈某仍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向客户出售药品。
经查, 2007年4月至11月间,陈某采取主动上门推销的方法,冒用北京市燕京医药公司名义向上海五药大药房出售痛风定片600盒,冒用北京市燕京医药公司、北京国信华安医药有限公司名义,向上海五协大药房出售痛风定片350盒。
经查, 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陈某通过 “好药房”网站非法经营药品金额人民币113万余元,直接向药房非法销售药品金额37400元。
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缴获的各类非法经营药品等予以没收。
陈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明知自己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取得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属于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非法经营行为。
陈某非法经营药品金额达117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于是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责任编辑:龙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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