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人事行政部门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续办新证即可。
依据《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原人事行政部门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续办新证。逾期未办新证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申请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省落户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居住证》。
扩展资料:
引进人才居住证的相关要求规定:
1、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凭《居住证》在本省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车辆人户。持有《居住证》人员,要求取得本省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2、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托入学。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就近安排。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等十个政策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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