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制度
一、根据《会计法》27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规定,结合本公司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稽核制定工作指定专人完成,直接由老板和总经理负责。
三、按月对原凭证和记账凭证审核一次,对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复核一次。
四、按月盘点现金一次,并由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与会计现金、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对库存原材料,每年年底盘存一次,据以调整账务(成本与库存)。
六、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核算的其它资料以及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等有关财务资料,除按月进行稽核外,还可根据需要对上列资料进抽查、会计、出纳人员应予支持和配合。
七、稽核人员因工作需,可向本厂员工开展稽核调查或询问,有关人员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故推诿、阻挠。
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审核内容和方法:
1.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大宗物品必须取得税务发票,对方如是一般纳税人,应取得专用发票,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取得普通发票或税务部门代开的专用发票(6%)。发票上的物品经本公司需要的东西,有无批准的购量预算。
2.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发票上的物品是否销售商所经营的产品,购进价与预算、现实是否相当,货物是否验收入库等。
3.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有无购货单位名称、购货时间、品名、规格、大小写、复写、公私章;是否发票联,有无涂改(金额涂改要退回重开)涂改处有盖公章,审批人是否签名等。
4.核记账凭证的正确性。时间、编号是否正确,使用的科目、方向、金额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相符,摘要记载是否清楚等。
九、复核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是否正确无误:
1.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摘要栏是否记载得简要明了。
2.对资产负债表数字与总账数字是否一致,核对损益表中的数字是否与总账和有关明细账相符,有无更改报表数字,有无对不同对象使用不同的数字报出。
3.对报表之间的数字是否衔接,前后期之间是否衔接。
十、稽核人员应兢业、执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为老板、总经理汇报,取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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