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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正耀被强制执行超12亿元,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2023-07-12 11:14:41 编辑:join 浏览量:639

陆正耀被强制执行超12亿元,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6月9日消息,瑞幸咖啡创始人陆正耀因一纸标的引起大众关注。近日,陆正耀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逾12亿元。据悉,陆正耀为瑞幸咖啡创始人,名下还有神州优车、神州租车等多家公司。

然而此前,陆正耀刚刚遭遇股权冻结,2021年3月,陆正耀被冻结股权2.7亿人民币,冻结股权标的企业为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21日。据天眼查数据显示,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十大股东信息中,陆正耀持股比例10.05%,为最大股东。

并且,就在今年1月和3月,陆正耀还分别被北京第四中级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3.67亿元和9.36亿元。也就是说,不到半年时间,陆正耀三次相关执行标的便合计高达35亿元。不仅如此,陆正耀还因此成为限制高消费人员,不得有坐飞机等行为。

区别在于失信二字。

1、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无上述失信人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

2、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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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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