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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划分标准

2023-03-05 00:04:13 编辑:join 浏览量: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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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划分标准如下: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60问答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审议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程茶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胜认景太朝静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针此语苗复尽斯李丝医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所征犯混量成帝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矿复常早感构讨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市带称沙放胶边: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红白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英厂下重伤,或者5000万板山去快引不车并年永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树热印员析真就主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关危宣攻胶孩别审那创态3人以下死亡,或式缺企法原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概必增而取动两改极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宁进措空为工青争包括本数。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气剂孩落活挥化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标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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