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住房认购金和定金是有区别的。两者不一样。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定金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二、住房认购书需要注意的事项
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认购书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一般认为,认购书具备“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地点、认购的房屋位置、面积及价格”等条款,便可认定为有效。定金作为合同担保条款,从理论上讲,不是认购书的必备条款。但是,没有定金条款,认购书起不到有效的约束作用,失去其意义。所以,实际操作中定金与认购书密不可分。
认购书中经常会出现“订金”、“押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等字样。这些名称是否具有定金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仅有上述称呼而没有在认购书中约定它们具有定金性质的,不具有定金效力。
住房认购金是在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具有购房意愿后向开发商缴纳的预付款,认购金与定金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性质不同。住房认购金属于购房款的一部分,不具有由担保性质;而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2、违约责任不同。缴纳认购金后,如果乙方违约,解除购房合同,则认购金应当归还,另行追究违约责任;而交付定金后,违约方将承担定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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