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
《食品卫生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昧等感官性状”。其意义为:
首先是食品的安全性,即“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无毒无害不是绝对的,允许食品中含有少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但是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在判定食品是否无毒无害时,应排除某些过敏体质的人食用某种食品或其他原因产生的毒副作用。
其次是“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营养要求不但应包括人体代谢所需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含量,还应包括该食品的消化吸收率和对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应发挥的作用。
再次是“具有相应的色、香、昧等感官性状”。相应的色、香、味是指食品固有的相加工后应有的色、香、味,还应包括各种食品的澄清、混浊,组织状态上的软、硬、松、紧、弹性、韧性、黏、滑、干燥、湿润及其他一切凭人体感觉器官所能判定的性质和状态。
食品原料、半成品的卫生:
食品加工使用的原料(包括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等)品种繁多,性质和特点各异,但对食品原料总的要求是相同的,即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这是保证成品卫生质量的根本措施。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则需索取检疫证或兽医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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