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
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对称。民事主体为了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实现权利而承担的法律约束。它与民事权利呈对应关系: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也必有权利。表现为一定的行为约束。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即完成一定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法律义务,它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履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人义务是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且有一定限度,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超过限度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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