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办理的规定如下: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2、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一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要求如下:首先必须进行调解,这是调节前置。先调解和好,和好了那么案件也结束了。调和不行,调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双方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即可。怎么调都不行,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判决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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