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特点
2012年08月30日中国海洋报
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本文320条和9个附件组成。因其内容的丰富和具体,被称为“海洋宪章”。《公约》现已成为国际社会综合规范海洋问题的条约,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
《公约》主要具有以下6个基本特点:
一是确立了领海宽度的最大范围。例如,《公约》第3条规定,每一国家都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即国家可以将领海宽度确定为最大12海里的界限。
二是根据海域的不同地位细化了海域范围。《公约》将海域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不同的海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的管辖权也不同。简言之,离陆地领海基线距离越远的海域,国家的管辖权就越弱或越有限。
三是修改了大陆架制度的标准或范围,并创设了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大陆架公约》(1958年)第1条规定,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即所谓的200米水深标准或可开采标准。对此,《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可见,《公约》对大陆架范围采用了自然延伸标准或200海里距离标准,从而极大地扩展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管辖范围。
同时,《公约》在大陆架制度中为限制沿海国的大陆架范围,对大陆架的范围作了制约性规定,即所谓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其是指国家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应遵行的规范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对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的限制,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在界限距离方面的限制;二是在界限设定程序方面的限制;三是在开发非生物资源上的制约。《公约》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让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平分配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开采所带来的利益,实现真正公平分享利益的原则,为全人类谋福利。 四是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根据《公约》第55、57条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第二,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这主要规定在《公约》
第74条中。从其内容可以看出,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既没有言及等距离原则,也没有言及公平原则,只是强调了有关国家应根据协议划界且划界结果公平的重要性。第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主要包括2个方面:一是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二是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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